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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心雕龙练字的图像学阐释(2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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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汉字之所以是形象传播的最理想的物质媒介,是因为它的同一性和规范化。否则,它既不能成为人际沟通与交流的工具,也不能成为政府法令传达的手段。
汉字之所以是形象传播的最理想的物质媒介,是因为它的同一性和规范化。否则,它既不能成为人际沟通与交流的工具,也不能成为政府法令传达的手段。一方面,诸多的形象构成一个巨大的集体,与人的社会生活以及被表征的物质世界相共存,但这个形象的集体只存在于记忆的混沌中,如同幽灵一般漂浮不定。它必须通过物质媒介才能稳定下来,才能清晰地呈现在主体的头脑里,才能用于表征和改造世界。这就要求其他的物质载体具有普遍性的特点,所以刘勰提出“一字体,总异音”[3]439,统一规范文字的形体和发音,即在一个共同体内,对其所使用的汉字予以规范化和统一化。另一方面,文字是形象转化为稳定的图像的最理想的物质载体,而“形象的生命不是私事或个人的事。形象的生命是社会的生命”[1]101。形象的社会性特征要求它的物质媒介汉字也具有社会性特征,因此一个社会必须对汉字的音、形、义予以统一和规范,否则物质媒介所表达的只能是个人的私事。如结绳记事所呈现的事件就是仅为个人或有限的几个人所知晓,其所呈现的形象也不具有生命力。正如刘勰所说:“仓颉造之,鬼哭粟飞;皇帝用之,官治民查”。[3]439仓颉创造了文字,改变了结绳记事的传统传播方式,最初在先民群体中出现了“文章兴而乱渐见,故其妖变致天雨粟,鬼夜哭”[6]627的现象,先民们面对新的记事媒介产生了媒介恐慌,因为他们认为以汉字为载体的传播方式会引起以文乱法的现象。黄帝推行了新的传播方式,即以汉字为载体的传播方式,使得官吏借助它治理政务,使得百姓借助它洞察万物之理。如果没有统一和规范的汉字承载形象,人们只能进行面对面的即时交流,而对于跨越空间和时间的交流则无能为力,这样不仅不利于社会事务的管理,而且不利于社会经验的积累,进而阻碍人们洞察万物之理。
二、汉字与政治规训
作为媒介,汉字不仅是人际间进行交流的物质中介,还是包含政治规训在内的社会实践。如W.J.T.米歇尔所言,一个媒介“不仅仅是一系列在个体之间进行‘调节’的物质材料、装置设备或是符码,而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结构,将个体包于其中”[1]232。汉字不单纯是物质性的中性材料,还是一种社会结构。无论是汉字的创造还是汉字的广泛推行,都充满了政治实践目的。例如,封建官僚集团利用自己的权威,通过对汉字进行分类、保护和删除,形成符合自己权威的逻辑分类。“接着它围绕一个理想的客体,一个目的或目标,动员所有这些力量,将这个目标作为帝国征服的动机,使其成为帝国自身的目的和生命。”[1]168通过对汉字进行新的逻辑分类,官僚阶层生产出一套客观性话语,并通过客观性话语塑造出一个理想的客体,并动员所有社会成员为这理想的客体而奋斗,在规定理想客体的同时,也塑造了坏的客体,即不符合官僚阶层核心利益的客体。好的客体或坏的客体不是客观的外在事物,而是一个群体塑造的具有社会属性的形象。它既具有亲和性也具有排斥性,因此其最理想的物质载体必然具有政治性。例如,在秦代嬴政时期,“李斯请史官非秦记皆烧之,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,悉诣守卫杂烧之;若欲有学法令,以吏为师”[6]628。非秦国文字记载的文献都是需要被焚毁的,因为它们是使被禁止的形象得以呈现的物质载体。因此,对汉字的政治规训,既规定着汉字的发展变化以及实施的范围,也规定着人如何将汉字用于社会实践,最终导致新的观看方式的产生,即在汉字媒介的政治规训下,人能看到什么和不能看到什么。
汉字的规范化是一个政治规训的过程,并通过对汉字的政治规训,规训人的观看方式,促进或阻碍人的社会化过程。所谓政治规训,指“一套实践活动、知识体系、措施和制度,所有这些旨在管理、治理、控制和引导——以一种所谓有用的方式——人类的行为、姿态和思维”。[7]15作为一整套实践体系,它具有自上而下的传播特点,并以“有用”诱导着人们。如刘勰所说:“汉初草律,明著厥法:太史学童,教试‘六体’;又吏民上书,字谬辄劾”。[3]440所谓“汉初草律,明著厥法”,指汉初的法律对文字的应用有一系列规定,即从法律上规范汉字的形体和扩大汉字的应用范围,下至学童的教育与考试,上至官员与百姓的上书,都有明确的规定。“及宣、平二帝,征集小学,张敞以正读传业,扬雄以奇字纂训,并贯练《雅》、《颉》,总阅音义”[3]440-441,即为了汉字进一步发展,汉政府便征集通晓文字学的学者,编纂图书以供社会使用。在这种环境下,通过对《尔雅》和《仓颉》等书籍的参阅,扬雄搜集有用的奇字编纂成《纂训篇》。在汉朝法律的影响下,个体从童年到老年的整个社会化过程中都充满着对汉字的物崇拜。例如,统治者取士的标准之一便是能够熟练运用文字,“太史试学童能讽书九千字以上,乃得为吏。又以六体试之,课最者以为尚书御史,史书令史。吏民上书字或不正,辄举劾”[6]628。由此可知,一方面,入仕者必须通晓文字规范,书写统治者所规定的文字,否则便要受到相应的惩罚(如汉武帝时期的石建,在其所写奏章中,将“马”字少写了一画,便心生恐惧。这既是石建本人性情谨慎的表现,也是在法律的规训下人们不敢对文字有所亵渎的表现);另一方面,不通晓汉字的人难以进入整个封建官僚体系中,他们将对汉字的物崇拜转化为对士人的偶像崇拜。在法律的规训下,这种社会化过程逐渐被自然化和合法化,最终成为塑造主体不可或缺的因素。
文章来源:《汉字文化》 网址: http://www.hzwhbjb.cn/qikandaodu/2021/0419/850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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